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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务分包工程、承揽合同欠付劳务费,是否可主张利息损失?

在一些细微分包工程中,出现欠付工程款/劳务费时,权利人起诉有的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有的按照承揽合同纠纷或劳务报酬纠纷起诉。法院也没有保持统一,上述各类案由都有出现。如果按照工程款请求,则可以主张利息;如果按照劳务费请求,很容易出现不支持利息的情况。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或者说不能仅根据当事人起诉的案由确定是否支持利息,而是根据案件事实本身的法律关系确定。
 
这类纠纷,介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之间,区别与劳务报酬纠纷案件。在劳务报酬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未对逾期支付劳务费约定逾期利息的,一般提供劳务者很难要求赔偿利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或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欠付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结合司法判理,其欠付价款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处理。可见,此类案件中,虽然双方未对逾期支付违约金进行约定,但欠付已经成为事实,确实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而利息是资金的自然孳息,是直接损失,因此定作人应予以赔偿。
 
1、参考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案例
 
(1)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丁如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号:(2017)冀08民终1305号;
 
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主文摘要:“故涉诉的劳务分包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认定为南通中厦公司和丁如生。被上诉人丁如生和钱建作为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约定了工程款的给付期限,上诉人逾期给付工程款,应承担支付利息损失的责任。当事人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一审判决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2)张国立、张国涛三河市众诚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号:(2019)冀10民终102号;
 
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主文摘要:“据结算,被告公司尚欠原告700000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700000元劳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给付时间,故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原告的请求,认定被告公司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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