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财税〔2009〕70号等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