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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到底算职工还是劳务呢?

我们先来看职工薪酬准则如何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以上乃是会计范畴。那么企业所得税范围呢?似乎要分情况了。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此条件有四,本文我们只看“从业人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由此看来,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企业从业人员。
 
然而,“从业人员”却并非一定就是“职工”。
 
 
 
二、工资薪金范围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从这个规定来看,只有企业直接向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才算是工资(相应地,也就将其视为“职工”)。而如果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则一并视为劳务费(相应地,也就不将接受派遣人员作为本企业“职工”了)。
 
具体工作中,可能需要因不同情形而要具体分析、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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